蘭州晨報訊(記者郭玉紅實習生王榮)12月2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蘭州市物價局原局長杜明飛涉嫌收受巨額賄賂一案進行公開宣判。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明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巨大,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當從重懲處。同時,法院認為,鑒于杜明飛歸案后能如實坦白大部分受賄事實并追繳了部分贓款、贓物,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杜明飛有期徒刑15年;扣押在案的贓款55萬元、杜明飛親屬名下位于深圳市的一套房產(chǎn)以及某餐飲公司名下的寶馬車一輛,依法沒收收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聽判后,杜明飛當即表示“肯定要上訴”,而其妻則失聲痛哭險些暈厥。
運管處長收錢索卡“借”寶馬
1999年至2012年2月,杜明飛在先后擔任原蘭州市港航監(jiān)督管理處處長、蘭州市交通局副局長兼蘭州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等職務長達13年期間,利用其管理出租車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發(fā)放、審驗、年檢及車輛報廢、以舊換新等職務便利,或笑納幫忙辦事好處費、或借口“聯(lián)手炒房、借款”名義收受巨額錢款物。同時,杜明飛還利用其職權、地位條件,在朋友有求于他時獅子大張口。經(jīng)查明,杜明飛先后共計53次收受、索要11個單位或個人總計340萬余元的財物,包括現(xiàn)金159.5萬元,購房款113萬元,購物卡34.7萬元,另有價值33萬余元的寶馬車一輛。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從杜明飛家屬處查扣現(xiàn)金20萬元、涉案房產(chǎn)一套。
庭審時,公訴人提出,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量刑最高一檔的起刑點為10萬元,杜明飛的受賄數(shù)額超過此起點34倍,且杜明飛在其中4起犯罪事實中均具有索賄情節(jié),索賄財物高達223萬元,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杜明飛依法予以從重處刑。
有坦白退贓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
關于杜明飛及其辯護人提出其在偵查階段供述系非法證據(jù)應予以排除,以及對杜明飛在傳喚、監(jiān)視居住等偵查程序方面存在違法問題的辯解、辯護意見,法院依據(jù)開庭時進行的調查,認為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關于偵查階段取證合法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目前能夠排除杜明飛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嫌疑。法院認可公訴人當庭宣讀的杜明飛于偵查階段所作供述,并結合其他證據(jù)作為定案根據(jù)使用。關于偵查程序是否存在違法問題,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已經(jīng)當庭作出合法性說明。
針對杜明飛及其辯護人所提,收受馬某等4名高朋至交相送財物后均回贈相應價值財物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依據(jù)上述證人證言查明,他們在給予杜明飛財物期間,與杜沒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及債權債務關系,相反,對方證實杜明飛在此期間倒是有索賄的行為,故其索賄情節(jié)據(jù)此被認定。
此外,關于杜明飛及其辯護人所提杜明飛與行賄人存在“共同投資買房、借款、借車”屬合法民事行為的辯解、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杜明飛明知行賄人屬于其職權管理范圍內的企業(yè)負責人,在相關管理事項上必定會有求于他,以此提出合伙投資買房的要求,實屬利用職權以“聯(lián)手炒房”為名,行索賄之實。而對于其他友人提出所謂“分外”要求,也是杜明飛明知對方為“交換”提出借款、借車要求,且案發(fā)前從無還款還物的意思表示,索取的寶馬車更是由其妻長期使用,只是后來在杜明飛被查處期間才被迫予以退還。以上種種行為均系杜明飛掩蓋犯罪的手段,其行為依法應以受賄論處。
法院還查明,杜明飛系偵查機關在接到其涉嫌受賄犯罪舉報并將其傳喚到案后,才交代了受賄犯罪事實,此舉僅屬坦白,依法不能以自首論,但可從輕處罰。